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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地矿厅)

发布时间:2024-08-01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新疆建成了乌鲁木齐、哈密三道岭、艾维尔沟三大煤炭生产基地,初步形成了昌吉硫磺沟、塔城铁厂沟、拜城铁力克、和田布雅等18个中小型矿区。2005年,全区有矿井456处,分布在76个县(市),原煤年产量30万吨以上的县(市)达36个,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县(市)为9个。

年,新疆能源矿业产值7256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0.59%,其中,石油、天然气产值6963亿元,占全区能源矿业产值的927%,煤矿产值293亿元,占能源矿业产值的73%。能源矿产是新疆的最重要矿产,也是新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阿勒泰地区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在全疆具有相对优势,优势矿种铜、镍、铅、锌、钼等资源储量占全疆的70%、27%、53%、55%和94%;贵金属金、银、铂等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疆的40%、93%、100%;铁矿资源占全疆的28%;稀有金属占全疆的100%;长石、白云母占全疆的99%。

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2、内蒙古自治区于1999年7月31日颁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其正式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在同一天公布,公告编号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6、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第八条 开办国有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原煤6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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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在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开采活动需首先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获取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如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建材开采、公益建设、生活自用和抢险救灾等,无需办理采矿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职责和措施。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活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合规操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如实报告勘查投入、工作进展、资源开发与保护情况,以及税费缴纳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接受定期的检查。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