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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9

矿产资源法律原则

【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如下: 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井下作业矿工特殊保护制度。 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资源分布广阔,易于开采,并且具有能够直接利用和销售的特点,为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的存在提供了便利条件;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四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通过向矿产资源使用人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方式来体现;五是矿产资源不能成为民事权利流转的客体,如买卖、抵押、出租矿产资源等民事行为,矿产资源的处置权通过国家的规划分配、授予矿产资源使用人勘查、开采的权利来实现。

我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一)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保护资源措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1、总方针是:放开、搞活、管好。其基本含义是: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强度和经济效益,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2、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勘查原则

1、勘查原则是矿产勘查工作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指导各类矿床勘查工作的共同基础。勘查原则取决于勘查工作的性质和对勘探工作规律的认识程度。准确地确定勘探原则不仅在勘探科学理论上,而且还在实际工作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2、修订的总原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我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

3、第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即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筛选的原则是钻孔岩心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要考虑多方面,例如:钻孔的位置(地理位置、构造位置及其他位置)、钻孔代表性、钻孔代表地区的矿化形式和类型、勘探阶段、岩心种类或性质、保留的费用与实物本身价值之比等等。

5、【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其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他人的制度。

6、基本原则 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针,面向青岛市和环胶州湾地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