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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管理制度规定内容(矿区管理制度规定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25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铁矿山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环保矿长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地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认真学习和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关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铁矿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铁矿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要在已有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的特点,建立起符合我国国 情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这一体系应覆盖矿区发展的全过程,对新 上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矿山的环境保护和报废矿山的环境重建都应给出明确的法 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于1999年7月31日颁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其正式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在同一天公布,公告编号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精选】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依据包括: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