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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培训内容记录(矿产资源开发培训内容记录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24

矿产资源收益及其分配研究

1、不管矿产资源赋存量有多少,从勘探证的申办到矿山闭坑,基本上均由各省办理,联邦不干预其具体过程,除非涉及省间关系的协调、公民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复垦问题等。在利益分配上,各省(州)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2、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矿业生产主要有3个生产要素,即:广义的土地,主要是矿产资源;广义的资本,主要是资金;广义的劳动,包括技术、劳动和管理等。这3个要素通过投入产出的运作,使本是纯粹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变成社会可以利用的矿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这个收入在分配中3个要素分别拿回自己的份额,如图1-4所示。

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而征收的,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4、矿产资源的纯收益分配,是指矿产资源从纯粹自然资源到矿产品销售收入,在支付给劳动报酬、资金利息之后所得的收益,在矿产资源所有者和资本出资者之间如何分配。因为其他相关的分配在矿产品产出以前已经解决了,即初次分配已经完成。这里讨论的收益分配,主要是如何处理两种收益的关系,即资源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关系。

5、矿产资源净价值的补偿,是通过对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工作回顾与建议

另外,通过预算定额管理,可以促使项目实施单位优化组织、注重核算,依据地勘单位会计制度及大调查项目经费管理等要求,严格支出范围和质量管理,以期降低劳动消耗、材料消耗、机械消耗,提高生产效率,在未来的项目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项目预算是根据技术方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与技术要求,按照预算标准和预算编制要求,对地质调查项目经费进行的分配和使用作出的预先安排的经济方案。 项目预算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部门颁布的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地质调查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检查等管理活动。

应该借此机会对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认真思索和研究,特别要研究近期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使我国的地质调查工作更加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好地为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在工作思路方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已于2004年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了建议,简称“六大计划”。

项目管理通过创建高效率的团队和经常性的团队建设,创造和保持一种使项目顺利进行的环境,使置身于其中的人们能在集体中一起工作,以完成预定的使命和目标。这一特点说明了项目管理是一个管理过程,而不是技术过程,处理各种冲突和意外事件是项目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预算依据 (1)实际治理工程量。(2)治理工程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水利部及省市等相关定额标准、目前市场价格行情,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测算。(3)设备费用以当前市场价为准。(4)项目费用概算采用综合价计算。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在组织协调方面,强调了矿产资源规划的落实、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指导,以及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示范的实施。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协会支持的方式,逐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为全国范围内的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指导和保障。

《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矿产资源算是家底吗?

1、全面调查我国重要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等基础数据,准确掌握资源本底状况,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实现矿产资源基础数据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是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的主要任务。为科学部署和准确实施好这项任务。第一期全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技术培训会议10月16日在广西南宁召开。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这两个定义是一致的。

3、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即“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基本摸清地下水资源“家底”。初步查明中西部8个重点地区地下水资源总量;在鄂尔多斯能源基地、北京等严重缺水城市、西北和西南等饮用水极度困难等地区,开展了找水示范工作。初步解决了西南红层地区、西北干旱地区12省(区、市)300多万人基本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