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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宁夏的矿产资源)

发布时间:2024-07-2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全文

实现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需要;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宁夏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重大政策措施,促进宁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把宁东上升为“国家级重点开发区”,确定了宁东“国家三大基地、一个示范区”的战略定位:要求“把宁东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大型煤炭基地、煤化工产业基地、“西电东送”火电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区”。

温家宝总理在视察时强调,对于海原县政府驻地迁移问题,相关部门需深入研究,确保科学论证和规划的严谨性,国家对此将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助。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对迁移工作进行详尽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并可能提高补助标准,以保障当地社会的稳定发展。

个)区域规划三条推进线索:①加快重点地区发展;②落实重大发展战略;③围绕地区区域开拓空间。

在挑战与困难面前,我们要看到工业化、城镇化、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实施“十二五”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第二个十年规划以及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地区发展差距、城乡发展差距、产业转移等必将带来的巨大需求和新的发展机遇。

新常态下地质环境形势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逐步成形,地质环境形势将发生不同以往的变化,地质环境压力接近峰值,越来越多区域地质环境承载力接近或达到其上限,倒逼地质环境管理升级,对地质环境调查提出更多新需求。

应当准确地判断当前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和地质勘查市场形势,研究并寻找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地质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与机遇。我们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已处于工业化时期的中后期,又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这“三期叠加”的状态。

中国发生地质灾害,洪水,泥石流,地震,干旱,高温等恶劣的自然环境都有可能会成为常态。中国近几年都发生了北涝南旱的自然地质灾害,这也是大自然向人类发出的一个讯号,如果人类不懂得保护地球的话,未来的气候和地质灾害可能会更加频繁,到时对于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在经济压力下行持续的新常态下,工业、农业以及房地产发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需求虽然有所减缓,但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适时适度生态退耕提上日程,推动生活生态用地需求快速增长;地质找矿依然是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但农业、城市、旅游、环境等方面对地质服务的要求明显上升。

从资源环境约束的角度看,过去我国经济体量较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经历30多年的高速发展,现在环境的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因此,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美好期待,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这就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1、我厅认真组织自治区境内已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填报了地质勘查单位情况表及相关数据。并核查了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各单位报送的情况表和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总,现将我区地质勘查单位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年宁夏国土资源厅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系列大政方针,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第一要务,服务全区经济建设,即做好土地供应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3、多年来,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完成勘探面积9100多平方公里,累计钻探进尺230多万米,提交各类地质报告300余件,探明煤炭资源/储量315亿吨,居全国第六位,预测2000米以浅煤炭资源量1721亿吨,居全国第五位,奠定了宁夏资源大省的地位,累计探明水资源量9亿立方米。

4、年5月28日,宁夏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宁夏地质调查院)划归宁夏国土资源厅直属管理,宁夏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建于1984年,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5、并参与完成了《宁夏灵武市横城矿区红石湾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制。2005—2006年,负责完成《宁夏1:20万固原等五幅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建库工作,参与完成了《宁夏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规划》、《宁夏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现状及政策研究报告》的编制。

6、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第二勘查院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田地质局,是集煤田地质勘察、设计、施工为一体的事业单位,成立于1996年,院下设—地质所、物探所、测绘所、水环所、制图中心、办公室、经营管理部等7个部门。现有在册职工86人,在册职工中具有高级职称15人,中级职称36人,初级职称17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取水管理的详细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想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必须通过法律和法规程序,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市辖区范围内,新凿水源井的审批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县(市)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自治区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管理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