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进展情况综述
出于充分利用地勘局作为直属事业单位的牌子,要稳住它,扩大它的影响,在体制上不作改动,着重在机制上改革对所属企业化经营地勘单位的领导。 (4)发挥地勘队伍的优势,搞好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用实际的业绩,让地方政府认识到地勘单位存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为充分利用事业牌子和企业机制扩大社会影响。
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关于自治区地勘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推进内部企业化改革的意见》,正式启动了自治区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的内部企业化改革工作。
江西省政府目前对地勘单位没有实施统一的改革方案。各局主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发展模式探索,在改革进展、发展程度上呈现出非均衡发展的态势。其中,核工业地质局的内部企业化改革走得最早,效果也最明显。现重点就江西核工业地质局改革发展情况和江西省地调院有关公益性地质队伍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针对地勘单位二级单位、实体繁多,项目资金投资情况复杂的特点,积极推行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划定矿区范围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什么?
划定矿区范围实际上是取得采矿权的前提,也是将来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作业范围。所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划定矿区范围的前提条件,不能认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精细粉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将一定范围具有石灰石资源的山地划定为矿区是违法的。取得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知,矿产资源开采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矿产资源法律规范和土地管理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需要取得采矿权和采矿需要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别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编制属于国土资源局吗
1、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在县里通常是副科级单位。它主要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对,属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北京市编办《关于整合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北京市国土局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北京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不动产的管理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3、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副科级单位,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其中办理不动产证可以由开发商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
4、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各地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门机构,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
包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进行修缮、维护和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属于开发商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如果物业公司有足够的办公面积,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办公用房。以包头为例,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机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另外,专业执法队伍尚需进一步建立健全。记者了解到,依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区已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完成对各区住房保障(住建)部门的物业管理执法授权工作,但组建物业管理专业执法监管队伍工作未大力推开,执法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有效可行的监管工作流程尚未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