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矿区车辆管理办法(矿区内部车辆归警察管吗)

发布时间:2024-07-06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 产储量管理台帐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储量变动情况,按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

2、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护性矿种,是指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依法审批的保护性矿种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选冶、收购、运输、销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八条 开办采石取土企业的,应当依照《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开采石料、粘土用于本建设项目,或者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石料、粘土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4、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应当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第三十条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

5、个体采矿包括专业户、兼业户采矿。第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矿。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或其他形式的转让。第四条 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6、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保障西藏经济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促进我区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开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国营、集体等矿山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边远贫困地区从事矿业开发。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4、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等等。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0〕309号)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作抵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法律上并未对“债权人”作出任何限制,也就是说企业、个人都可以成为抵押权人。采矿证可以抵押么 采矿证可以抵押。

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要并入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营业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方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矿井等财产的,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的,不应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流程。首先,第十一条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程序,由国土部门委托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协议出让则由国土部门受理后,通过交易机构公开出让内容。

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转让出去的具体需要注意和履行的职责由金鹏矿山机械为您整理,承包转让的具体内容如下:《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许多人据此认为,我国禁止任何形式上的矿业权承包合同。

化工部关于化学矿山生产矿区、矿井、中段闭坑管理办法

1、矿区、矿井闭坑前,应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局(矿)长组织有关处(科)室、车间(场、队)进行鉴定验收。确认已符合闭坑条件后,在总工程师或生产局(矿)长领导下,以生产技术处(科)为主编制矿井、矿区闭坑总结报告。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生产测量工作,统一工作方法和要求,严格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山生产测量,指矿山建成正式移交生产后进行的各项测量工作。第三条 矿山生产测量是矿山企业的基础工作,是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监督资源合理工发不可缺少的一项技术工作。

3、开展有色金属矿山新一轮找矿,必须制订总体规划,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工作重点; 必须注重综合研究、设计和评价,尽量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必须科学论证,讲求经济效益; 必须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的作用,继续推进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

4、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5、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