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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保卫管理制度(矿区保卫人员年度总结)

发布时间:2024-06-23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2、“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后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三年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吸毒检测。

3、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谁有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

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矿长xxx为矿井防治水安全第一负责人,XXX负责矿井防治水全面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非法矿产资源罚款依据

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非法采矿罚金的计算主要依据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违法所得以及造成的环境损害等因素。具体计算方法可采用公式进行计算,其中违法所得系数和环境损害成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在计算罚金时,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罚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标准:如果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数目,还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行为人是在铁路线路、桥梁等处采砂的,则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主观:非法采矿会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人,应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分析:非法采砂由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二章 管辖第五条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为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删去第四十八条。

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和备案审查”。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公共场所和”,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消防安全和其他”,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删去第二章名称中的“备案”。 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锁业治安管理,加强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