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振兴和发展自治区地质勘查业和矿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九)《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下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5件)(一)《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 号发布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删除第十二条。
按照1998年5月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占40%。
第八条 自治区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矿产管理部门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在找矿、开发、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矿山企业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振兴和发展自治区地质勘查业和矿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按照1998年5月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占40%。
4、五)依法对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规划,并对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六)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第十条 州(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采矿登记管理、开采与保护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工作。
5、各级矿产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矿产管理部门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我区地方矿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第七条 鼓励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允许国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
3、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5、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加强煤炭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2022年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是指什么
新疆八大产业集群如下。油气,煤炭,矿产,粮食,棉花。果蔬等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八大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油气生产加工产业集群**:新疆油气资源丰富,该产业集群以油气生产为核心,涵盖勘探、开发、加工及销售等环节,旨在提高油气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油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王洪欣 王洪欣发表获奖感言时表示:新疆现在社会稳定、和睦相处、经济发展,国家去年提出了新疆六大资源优势,自治区提出要建设八大产业集群。同时,新疆也是“一带一路”的核心中心和桥头堡。
本科提前批次包括来自事、公安政法、航棚配海、地方专项计划、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其他院校(主要包括部分院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相关院校的飞行技术专业以及部分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等)。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A类高校)等类型的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投档前完成。
我记得看过中建政研的一篇文章提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要立足省域,主要支持省域内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比较优势显着的重点产业。申报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应将其主导产业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最好是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的优势产业。
推动新技术发展和应用,尤其是对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发展建议。相关的如何鼓励创新的政策会被讨论,如发展产业集群、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创新型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改变研究人员激励机制等。如何推进区域规划和大城市群建设,推动京津冀一体化,缓解南北分化等也是长期热点问题。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现状及分配格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而征收的,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重点解决好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的矛盾冲突,协调和平衡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各方利益关系,形成“污染者付费,使用者补偿,保护者得到补偿,受损者得到救济,受影响区域得到发展”的局面。
改革能源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构建中央和地方利益共享格局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包含资源税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内的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一是提高资源相关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
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必须与市场化相配,一是资源产品成本要充分反映对资源勘查、对生态和环境恢复的补偿要求,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二是资源产品价格要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利于节约和保护资源,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三是在矿产资源价格因素中考虑生态补偿费用,并形成与其他商品的合理比价。
还可以考虑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资源入股的方式参与国家的资源开发,使当地居民、政府真正成为矿产资源的共同所有者,通过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资源收益分配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