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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开发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6-16

矿业权法律实务:矿产资源管理详解及其税费规定

1、矿产资源: 它是指地壳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矿产等。 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可能享有开采权。 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2、通达与结构尽管法律语言通常严谨,但《矿业权法律实务》在准确性和可读性之间达到了平衡。编者通过精准的语言表达和合理的章节布局,保证了书籍的易读性,激发了读者的阅读兴趣。权威与质量《矿业权法律实务》由云南省矿业协会策划,秘书长董通生主导,汇集了理论与实务专家的智慧。

3、自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以来,矿产物权法律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将其明确列为用益物权范畴。随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发布的新《民事案由规定》将矿业权纠纷纳入用益物权纠纷类别,预示着矿业权相关争议案件将随着《物权法》的深入应用而逐渐增多。

4、在法规指引上,386号文和137号文起到了关键作用,它们分别阐述了区分重要与非重要矿产资源对于矿业权压覆处理的重要性。探矿权与采矿权,一个是勘查的通行证,一个是开采的钥匙,它们作为用益物权,需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涉及复杂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首要原则是兼顾当前与长远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采。全国矿产资源分配需经国务院规划和地质矿产部门指导,根据国家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4、探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是指合法主体在获得勘查许可证后,在指定区块和期限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益。这种权益由国家以特许权形式授予,是矿业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除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 产储量管理台帐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储量变动情况,按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

国家对露天矿开采的法律规定

1、法律分析: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目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可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之外的地域为其他地区。

2、五)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六)露天矿山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界与地面建设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第一条 为了保障露天矿场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露天矿场,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露天矿山、采石(土)场(以下简称矿场)。

4、第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5、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第三十一条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