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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发布时间:2024-06-16

想开矿山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有哪些部门

1、开采矿山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矿权申请与审批、安全生产许可、环保验收与排污许可、土地使用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手续。这些手续的办理有助于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法律分析:申请人提交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3、开采金矿首先需要申请采矿权。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地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资金实力、技术条件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决定是否授予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

1、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审查过程中,主管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审批与发证 经过审查,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主管部门将进行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采矿证办理流程和费用如下: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3、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4、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顶,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自然资源部审批矿种

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公告称,自今年5月1日起,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登记下放至地方。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3、审批符合开采条件即可。需先向盟里的经信委交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请示的通知,然后盟里上交到自治区的经信委进行批复。通过前面的批复,进行备案,再向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4、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办理,但涉及扩大矿山企业生产能力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办法出台后,钨、稀土矿产的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工作按新规定办理。

5、采矿权办理审批流程:申报:矿权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提交资料。公示: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批准登记后,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审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内部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进行的审查,通常由矿权处初审、复核后送相关处室会审。

地方政府可以开采矿产资源吗?

地方政府不可以开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 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什么是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是指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指以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主线,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对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在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作出的总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经批准,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周转过程中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目的的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处置权的体现。国家要对全国矿产资源作战略储备,并对鼓励开发、允许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地区作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两个基本环节。

其中,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地质勘探规范的组织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价值核算和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等项工作。 (2)矿产资源综合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其中,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