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具体条款
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当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勘查、开发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了矿产资源和勘查、开发资金的巨大浪费;二是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损失浪费现象严重;三是多种经济成分办矿和乡镇矿业的迅速发展,争夺资源、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十分突出;四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不尊重经济规律和科学规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矿山企业及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关键条款的解读: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进行罚款。
为了规范和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本条例旨在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益,维持良好的矿业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地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条款。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
贵州省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规定了严格的资质条件。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相应的采矿和地质技术人员,以及与开采规模匹配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并满足国家和省里的其他规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对于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勘查、开采的,将被视为无证行为,将面临相关处罚,包括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1万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时甚至会强制拆除设备。
贵州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及备案流程。在颁发后,相关部门需在10日内通知下级并上报上级。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需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与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合作,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贵州省的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在第四十三条中详细阐明了矿产资源损失评估的重要环节。这一评估由经过资质认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确保了评估的公正与专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矿山开采有哪些安全保障规定...
1、第14条列出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安全标准,如采掘设备、电气设备、爆破器材、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第15条要求矿山企业定期检查和维修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建立技术档案,确保操作人员的绝缘保护,并规定了操作和检修的规范。
2、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详细阐述。首先,采掘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其中包括技术保障和组织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修改和补充。其次,矿山开采需要准备一系列图纸资料,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矿产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性。第五条,矿山设计需考虑关键地质因素,包括较大断层、滑坡等的性质和规模,以及含水层、隔水层的详细特性,如岩性、层厚、水力联系、潜水位等。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1、为了有效管理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开采秩序,推动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所有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开采活动的合法性。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3、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综合利用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尾矿的再次开发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的回收利用,城市垃圾、农林废弃物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旨在发展矿业,强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宪法,本法制定了相应的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还是管辖海域,所有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循本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国家对特定矿种如国家规划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其设立、变更或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必须遵守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最高管理机构,而地方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则负责本级的规划编制与监督。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七条中,对于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未涵盖且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岩盐、芒硝等特定矿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外的山地丘陵开山采石需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限制性开采,以确保开采活动的可持续性。最后,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水利等工程在山体区域进行建设时,必须在工程结束后修复被破坏的山体,包括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的水库除险加固取土的情况。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