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1、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整体买断、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引导企业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使矿产品需求保持基本平衡;通过对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合理,提高矿业集中度,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
3、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
4、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政策是为了实现矿产资源规划而制定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一部分是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所直接转换而成的;另一部分的政策则是为了保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了许多方面,如:规划编制、管理方面以及推进规划中各项工作的各种政策措施。
5、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构成,形成以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规划相配套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6、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一)科学编制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矿产资源开发条件
1、开采矿山首先需要获得采矿权限,并办理相关的证件。 对于属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
2、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的条件有地质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环境保护条件。地质条件:西藏地处喜马拉雅造山带和青藏高原,地质构造复杂,矿产资源多样化,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形成和富集。
3、开采零星分散资源及砂石粘土矿的,适当放宽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条件。第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限制开采区
1、限制开采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限制开采区内新设采矿权应严格规划审查,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或进行规划调整。
2、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
3、具体管理要求包括:设置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严格监管区等。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是我国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受经济、技术、安全和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限制开采区内提高矿山企业采选技术准入条件,坚持科学规划论证,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
5、【法律分析】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水量稳定,水质好,是农业灌溉、工矿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一。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对矿产资源的分类、保护和利用做出规定。该办法将矿产资源分为开采型和非开采型两种,针对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同时,该办法还鼓励技术创新,推广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
3、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4、每个省的地矿局都是很好的单位,因为这个单位与全省的矿产资源联系,不过不好进。地矿局是一个事业单位,以探矿为主要工作。地质矿产局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监督好矿产资源。
5、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在矿普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专业的地质调查和勘探,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他们还注重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勘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