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评估机构的评估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矿产资源评估机构的评估范围通常是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目的来进行界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估范围的考虑因素:矿产资源类型:评估机构可能专注于特定类型的矿产资源,例如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等。评估范围可以根据具体的矿产资源类型来确定。
评估机构需对指定的矿业权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包括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市场前景等方面的分析。评估报告应详细、清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竞争方式与评选标准 竞争方式将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进行。
矿产资源量评估:评估矿产资源的量和质量,确定可采储量和可采性。这涉及对矿石储量的估算、矿石品位的分析、矿床特征的研究等。开采技术评估:评估适用于矿产资源开采的各种技术和方法,并选择最合适的开采技术。这包括对采矿设备、采矿方法、爆破技术等的评估和比较。
采矿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1、可比销售法:可比销售法又被叫做市场价格比较法,是将需要评估的资产跟较近时间段内的卖出去的资产作比较,得出不同地方再把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进而明确被评估资产价值。所有投资者都不会在交易资产时给出高于市场同种商品的报价。
2、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扣除分配给开发投资者的合理收益之后的剩余净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这一方法的基本思想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矿业投资者在购买采矿权时,其所愿意支付的货币不会高于该采矿权在实施后能带来的收益现值。
3、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一系列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
当然,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即矿业权的类型。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应采用收益评估途径。
信息资料的质量和可用性也是决定评估方法的重要依据。评估人员需要分析地质、财务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选择最合适的评估途径。法律规章也对评估方法有约束,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特定的评估方法。价值评估是动态的,需要考虑评估目的、资源条件、市场变化等多方面因素。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一)行为依据 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一系列关键参数:资源储量、可开采量、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以及评估和计算年限等。这些参数的选择依据主要分为三类:技术与经济基础资料:包括地质勘查报告、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生产报表和财务数据,以及审计报告等。
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法中的折现率与现金流量法的折现率内涵和取值相同。
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进行开发的技术和经济参数无法取得,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只能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对于在矿业权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矿业权,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格或公平市场价格,若市场上可以找到参照样本,且差异调整参数可搜集,则市场途径不失为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矿业权评估通常采用多种途径,如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风险系数调整的现金流量法,以及采矿权的收益法、权益法。这些方法各有其理论基础和参数选择要求,但应用时可能出现评估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因为不同矿床和矿山采用不同方法,有时造成不合理现象。
矿业权评估方法《矿业权评估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