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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管理人员配置规范(矿区管理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发布时间:2024-09-15

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1、号令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3、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有哪个规定、文件说超过多少规模的必须配置“六长”不?

煤矿规模达到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纸型规格的不一,导致有的政府文件的前后页大小不一,公文质量受到影响,也不严肃。而国际标准A4型规格比较严格,无论在哪里买到的A4型纸其误差不会超过lmm,可保证文件用纸纸型的统一。因此淘汰l6开型公文用纸纸型,采用国际标准A4型作为公文用纸是十分必要的。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二)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三)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如何配备和管理矿山安全监督人员?

这些人员需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并需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矿山安全检查工作。他们的身份和职责的象征——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第四十四条,在执行职务时,矿山安全监督人员享有重要的权力。

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组织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矿山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在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他们负责调查和处理,以迅速恢复安全秩序。同样,这些职责也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指导和约束。在执行监督和管理任务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直接进入矿山企业,对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六)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单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矿山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