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国家评定陕西资料价值达42万亿元,目前全国第一。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规范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对于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内,一系列活动被明确禁止。首先,任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都不得进行。这意味着,诸如采矿、砍伐森林、大规模土地开发等破坏性行为在这里是被严格禁止的。此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限制,特别是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工业生产和农业活动。
秦岭不属于某一个省,它贯穿甘肃、陕西、河南三省。狭义上的秦岭,仅限于陕西省南部、渭河与汉江之间的山地,东以灞河与丹江河谷为界,西止于嘉陵江。而广义上的秦岭是横贯中国中部的东西走向山脉。西起甘肃省临潭县北部的白石山,向东经天水南部的麦积山进入陕西。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能调整
1、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与功能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并拟订省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