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矿区土地工程复垦管理办法(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12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第五条 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四)土地复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有征用土地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土地复垦费按《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执行。(五)土地闲置费。

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第十二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土地复垦费按《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执行。 (五)土地闲置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使用耕地,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的,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闲置费。

土地复垦规定

法律分析:《土地复垦条例》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土壤质量:土壤需要达到一定的肥力水平,含有适量的有机质、氮、磷、钾等植物生长所需的养分,pH值、盐分等也应符合农作物生长的要求。地形地貌:复垦后的土地要有适宜的坡度、排水条件和耕作层深度,以保证植物的正常生长和水土保持。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三)生产过程中被毁坏的土地,复垦后可以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可列入该项基本建设投资;(四)国有土地复垦后,能以其收益形成偿还能力的,复垦费用可用集资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法律主观: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晋政发第66号_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复垦后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4、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 例》规定,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十三)《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十四)《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6年6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十五)《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6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