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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

发布时间:2024-09-09

国土规划局是干嘛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能: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自然资源局就是之前的国土局负责用地面积开发性质审批的,规划局就是负责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效果图等流程审批,从本质上来说这两个都是对土地的利用进行管控的,由于部门调整许多地方国土和规划开始融合了改名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一个整合了原国土局和规划局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对土地的开发与使用进行管理审批。在县级层面,它通常被称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人员编制属于行政编制。

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履行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职责,以及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的管制工作。 该局负责对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确保资源的准确信息。 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也是该局的重要任务,确保资源权属的清晰和合法性。

规划局是城市规划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工作。其职能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局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布局、建设和发展方向,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监督法规执行,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审批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以及组织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矿山派出督察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北京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有详细的规定,着重于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实施抽查和年检制度,确保这些企业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合规。他们需配合检查,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有拒绝监督的行为。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负责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每个人都负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矿产督察制度,设置矿产督察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矿产督察工作。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规划期届满或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修编或者调整的,原编制机关可以进行规划修编或者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一般在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进行矿产资源规划修编,依照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1、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全面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首先,该局负责制定全市的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参与宏观经济调控,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和计划,确保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2、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挂科技宣传教育科牌子)、政工科(挂退休人员管理科牌子)、规划与调控监测科、耕地保护科、征地管理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资源科、地质环境科、执法监察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财务审计科11个职能科室。

3、一)予以受理的情形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提出意见建议。对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对省国土资源厅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其他可以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