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对矿容矿貌有什么要求
.绿色矿山的含义“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对于必须破坏扰动的部分,应当通过科学设计、先进合理的有效措施,确保矿山的存在、发展直至终结,始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融合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轨道中的一种崭新的矿业形象。
具体可以分为6项一级指标,以及细分的24项二级指标和100项三级指标,由于三级指标数量众多且具体细节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以下主要列出一级和二级指标,并对三级指标进行概括性描述。
绿色矿山的标准主要包括:首先,其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实施井下开采智能化、露天开采绿色化,减少对地表的破坏和扰动。强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和尾矿库安全隐患。资源利用高效化: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率,包括二次资源的循环利用和伴生资源的综合回收。采用节能高效的选矿设备和技术,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国家对露天矿开采的法律规定
1、法律分析: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目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可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之外的地域为其他地区。
2、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1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禁止开窗作业。1露天爆破作业现场,必须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做好警戒工作。
3、二)采准矿量: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
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1、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第二,是对矿地复垦的监督。(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矿山环境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生态环境平衡。
2、他们负责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否正确执行了矿山安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在矿山建设工程中,他们参与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并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得到严格遵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还会定期检查矿山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3、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对矿山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行为的总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能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着生态环境平衡。
4、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并指导和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监测,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总则
1、政策适用于所有固体矿产开发企业,但不包括放射性与海洋矿产开发者。涵盖矿产开发各阶段,如规划、建设、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全程管理。遵循“防治并重,建设并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
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3、在实施矿山建设项目时,首要关注的是生产安全。对于勘探性钻孔,应采取严格的封闭措施,以防止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在对待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时,矿山基建应遵循优先保护的原则。优先考虑在原地或附近实施保护措施,以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1、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煤炭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