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常识指南
明确职责,主要职责为:◎组织制订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煤矿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接受集团公司的指令和调动; ◎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可以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动态监控的自动化系统。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h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可以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动态监控的自动化系统。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h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以下是针对“煤矿内因火灾应急处理办法有哪些”的文本内容进行修改润色后的结果: **防止漏风**: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减少漏风,合理设计通风网络,如采用U形、Y形或W形通风系统于工作面后退式采煤。同时,维护通风设施,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废巷,利用调压法降低漏风。
落实消防责任制,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每年应保证1次消防演习。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第三道防线是火情预报,利用先进设备监测自燃火源的物理和化学现象,及时报警,以便采取措施消除高温点。 最后一道防线是火灾应急处理,当预防和预报失效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灾规模,减少损失。 煤矿煤层自燃发火的必要条件包括有自燃倾向性的煤、适量通风供氧、蓄热温升条件。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2)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煤矿防治水细则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展趋势与保护区划
1、开采煤层厚度大,多8~12m,煤层产状平缓,采出后,顶板煤层失去支撑,形成破碎冒落、弯曲下沉,随着采空面积的逐渐扩大,在地面出现缓慢、连续的盆状塌陷坑,严重破坏了地质地貌景观,对农田、村庄等破坏严重,给矿山建设和矿区农业生产、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也为矿山带来深重经济负担。
2、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主要取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的“三区”规划(三区包括重点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管理约束力、相关制度完善程度、采矿权人及受影响对象的环保意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投入力度及治理技术、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
3、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规划应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致,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内容。保护区可分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鼓励开采区3类:限制开采区:指国家和省限制开采总量、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