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背景和依据 2001年,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保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5+2”模式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不再缴费),设立个人账户。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主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分男职工和女职工的,男职工是缴满30年,而女职工是缴满25年。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采购办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业务归属市财政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预算;批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对政论采购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管理和监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实现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7年7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抚顺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等84件规章,从即日起废止(目录见附件)。
抚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内设机构
1、抚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设有多个职能独特的内设机构,每个机构都承担着特定的重要职责。首先,项目投资股主要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等环节的审核和管理。
2、抚顺县财政局内部设有多个关键部门,每个部门承担着特定的职责。首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工作,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及财产评估业务。此外,他们还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的管理工作。
3、抚顺县物价局设有多个功能各异的内设机构,以高效地管理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首先,办公室作为中枢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运营,包括组织会议、目标管理、文秘、档案管理、信访处理、接待、保密、计划生育、政工、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确保机关工作的顺畅进行。
4、抚顺县教育局设有多个内设机构,各司其职,保证教育工作的高效运行。首先是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对上级机关和局领导指示进行督办,管理印章和文件,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包括接待工作和党务、信访事务,以及临时性工作安排。
辽宁省矿山地质灾害现状及趋势分析
三是开展监测预警。根据初步判定的诱因,开展坡体地面变形监测和地下水位监测。对滑坡体后缘变形重点监测,部署和完善滑坡影响区内居民聚集区周边的变形监测。对监测资料综合分析,确定预警级别,为专家研判和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四是开展矿山排岩场、尾矿库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葫芦岛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着重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首先,市、县级的地矿管理部门需对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灾害进行深入调查(第二十八条),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防治规划,经过本级政府的审批后实施,确保灾害防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及工程建设等活动相关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站建设与管理,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报、预警,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资料的接收、汇总、分析、处理和综合研究,全省地质环境综合统计年报的综合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