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矿生产,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煤矿所规定的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国家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及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顺利进行的技术标准;煤矿生产能力变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八定”措施主要是规范煤矿企业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入井人数、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组织方式、定安全规程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法律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详情
1、重要性与方针国有重点煤矿作为煤炭工业的核心,其安全关乎国家经济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鉴于严峻的安全形势和重大隐患,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目标是降低事故率和死亡率,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2、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以及总工会,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并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
3、总体上看,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有基础、有经验,但由于体制、结构、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安全基础管理出现不相适应、甚至滑坡的状况。
4、三是为贯彻《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推进煤矿支护方式改革,督促广德、宣州两处煤矿按规定开始在采煤工作面率先使用了金属液压支柱,一批煤矿的掘进巷道也正在改用非木支护。为了加快推进步伐,12月10日组织召开了由四个产煤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所有煤矿矿长参加的全市煤矿支护改革现场会。
5、为了严肃认真,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要求,总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以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这是细化《通知》的配套性的制度性的规定。
试论如何做好煤矿区队创新管理
首先作为一个管理者必须知道自己在区队中是什么角色,职责任务是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必须做到在其位、谋其职、担其任、负其责、享其利。区队为每一个员工都提供了平等演出的舞台,但这仅只是创造了外部环境,究竟你能不能表演得好,还得靠个人的能力。
严抓细管,安全稳定。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从规范职工行为做起,持久开展“三违”治理活动,及时地排查解决安全隐患;突出安全教育培训,大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先后自主培训员工500多人次,达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强化现场,严细管理,发动全员、全方位动态创建质量标准化。
第严格遵守规程,依法进行管理。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严格遵守规程,依法管理。
怎样搞好煤矿区队管理
1、严抓细管,安全稳定。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从规范职工行为做起,持久开展“三违”治理活动,及时地排查解决安全隐患;突出安全教育培训,大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先后自主培训员工500多人次,达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强化现场,严细管理,发动全员、全方位动态创建质量标准化。
2、作为一个管理者首先应专注某些主要方面,其中一项是处理信息,使用信息;及时向职工通报矿上的生产情况、最新通知和重大事项,可使职工及时了解矿上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振奋人心的业绩、人物和事件能够很大程度上鼓励和刺激员工,激发大家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3、要搞好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加强安全专业队伍的教育,由于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具体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监督和组织工作,又是企业安全责任人的左右手和参谋,所以,要求他们不仅有较广泛的知识、较全面的安全技术和组织能力,而且要熟悉国家制定的安全方针、政策以及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强化安检部门的职责。
4、还有就是,要讲清楚标准,要说清楚干到什么程度,否则要么不知道怎么干,要么就偷奸耍滑往少里干。实事求是,有事说事,不侮辱人。
5、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是煤矿管理的重中之重,而安全意识是企业全员共同的责任。因此,煤矿企业应该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归属,从而在各个方面增强对安全的敬畏之心。
6、.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从实现安全生产发展,大力创建平安矿区,和谐矿区的高度来看待处理问题,认真做好基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好煤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文化保安。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 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办法规定,煤矿所规定的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国家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及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顺利进行的技术标准;煤矿生产能力变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建立生产能力管理档案、加强监督检查等。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
1、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
2、第2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现决定废止《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