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1、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广大地质工作者为之欢欣鼓舞:地质工作的春天到了!春天是播种的季节,春华秋实,关键在落实。当前,落实《决定》精神,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健全完善地质工作的运行机制。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地质工作六项主要任务中的第六项要求:“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
4、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公益性地质调查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进一步确立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既分开运行,又有效衔接的新型地质工作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一般是指非盈利性的地质调查研究工作,目的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其成果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
矿产资源结构调整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外交支持。设立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基金,扶持、引导一部分有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逐步形成在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能力。
加强教育和宣传:加强公众对采矿产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提高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开展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矿产资源的理解和认知,鼓励公众参与和支持资源保护工作。
矿产资源管理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规定了规划的期限和编制频率。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展望十五年,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修订。规划编制需遵循一系列原则,如符合国情、地区实际与经济发展需求,平衡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兼顾开发与保护,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二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流程。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特定矿种可由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及产业政策,对矿产资源的潜力、市场供需、资源保障、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制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这是其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指标的分配方式。
第二章,关于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关键步骤:指标的确定和分配。首先,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部级机构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四条)。这些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潜在储量、市场供需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