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监督办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8-12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辽宁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采矿活动必须遵循批准的设计或开采方案,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确保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达到预定标准(第三十条)。

所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

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建立矿产督察员制度、油气督察员制度等,开展稀土、磷矿开发利用区域联合监管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化在矿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专栏6-4 矿产督察员制度和油气督察员制度 矿产督察员制度。矿产督察工作是通过聘用专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专门用于管理和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该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监督法规执行,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审批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以及组织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矿山派出督察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2、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而制定。全文共28条。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有效。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第四章中,针对地质勘探单位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若地质勘探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并可能被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建材及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建材及非金属矿开采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

6、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2、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等。

3、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4、矿山开采需依据设计进行,防止资源流失,对滞销矿石等废弃物需妥善管理,研究利用途径。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严重者可能停产整顿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需准确上报开发利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检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6、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监督法规执行,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审批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以及组织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矿山派出督察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2、辽宁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采矿活动必须遵循批准的设计或开采方案,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确保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达到预定标准(第三十条)。

3、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5、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6、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矿产督察制度,设置矿产督察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矿产督察工作。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法转让采矿权和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特征是: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之后,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须经“依法批准”等规定,转让其采矿权。根据该规定,非法转让采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概述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3、油气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土资源部油气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油气监督管理任务,加强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生产过程中的实地监督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油气矿产勘查开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